二、深化简政放权,精简优化审批
(一)优化审批方式
征占地面积在 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 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(以下
简称项目)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,征占地面积在 0.5 公顷以上 5 公顷以下或者挖填
土石方总量在 1千立方米以上 5 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。水土保持方
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(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
保持方案审批部门,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)审批,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
管理。征占地面积不足 0.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 千立方米的项目,不再办理水土保
持方案审批手续,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。
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,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
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,同步做好防护措施,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,
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。